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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虚拟货币)犯罪的大数据分析与划分

imtoken下载正版 2023-01-17 10:18:51

关键词:虚拟货币、数字货币

地区:中国大陆

病例数:389

数据收集:2021 年 6 月 15 日

二、案例数量及趋势

虚拟货币犯罪的发生因地区而异。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是江苏、河南、湖南、广东和江苏。其中,浙江省不仅位居第一,而且与后者相差悬殊。

自 2018 年以来,涉及虚拟货币的案件数量呈指数级急剧下降。未来,虚拟货币犯罪可能会成为一种社会高度关注的犯罪类型。

三、虚拟货币可能涉及的犯罪行为

涉及虚拟货币的诉讼案件以民事纠纷为主,其中很大一部分涉嫌盗窃,最后以诈骗罪立案,占比近50%。

此外,21%、11%、8%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集资诈骗罪”、“盗窃罪”而“洗钱罪”、“组织传销罪”等罪名也频频出现在涉及虚拟货币的审判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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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类似费用的分类

一、非吸&传销

在虚拟货币犯罪中,有大量虚构事实和虚报“高收益”以吸引社会投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不吸”)。

根据虚拟货币的特殊属性(挖矿奖励、比例释放),有吸引新投资者获得奖励的系统,涉嫌非法传销。由此,形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传销罪的争论。

对此,审判数据显示,单纯为下线(包括多层次、不同层次的下线)拉新用户并获得奖励的行为,将不被认定为非法传销罪(参见案号(202)0)川3401行初73号刑事判决书),法官认为非法传销罪在升迁中需要明确上下级领导关系。这种领导关系并不体现在虚拟货币的奖励水平上,而是体现在现实中的控制、分工等事实行为上(参见案例号(2019)向01行中号)。 1619 刑事判决)。

二、非吸筹盗窃

不吸与集资盗窃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否有主观占有目的等方法。在虚拟货币犯罪中,区别在于两罪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作案者是否知道受害人的资金不会进入交易市场。大数据分析显示,资金正常进入交易市场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但该行为是通过正常的交易市场实现的。相反,如果资金未进入交易市场,实际参与投资,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2.参与者是否有任何交易的后台操作。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被害人的资金全部进入交易市场,但交易市场实际上是行为人捏造的或者可以由其在后台操作(利用后台资金进行价值控制的行为),也符合构成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集资。欺诈(参考案号(2020)粤兴终623号,(2020)粤兴终1366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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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肇事者是否挪用资金,即受害人的资金尚未完全进入交易市场。在实际案例中,作案者通过在虚拟货币交易后端分批(按比例)释放受害者的资金来扣留受害者的资金。他们的行为表现形式包括服务器维护、系统提现困难等,导致虚拟货币难以达到预期收益,甚至下跌。

如果行为人有以上三种情况,将按照集资诈骗罪进行处罚。

4.集资盗窃不吸的特例。虚拟货币是由区块链技术形成的特殊数字代码,虚拟货币犯罪的必要载体是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部分虚拟货币犯罪案例是区块链技术的核心价值和虚拟货币的建立来自加拿大,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安装在中国,存在中外公司合作推广虚拟货币的情况。货币。

因此,在虚拟货币犯罪的实际案例中,将存在“投资行为-外国公司-实际公司”的三方法律关系,即实际盗窃行为来源于外国公司,国内企业作为“吸收存款后的“替罪羊”。

在该类案件中,虽然符合集资盗窃的构成要件,但往往仅认定外国公司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除非外国公司的知识和利润达到一定水平,否则也可能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

三、诈骗和筹款盗窃和合同盗窃

根据盗窃方式的不同,虚拟货币盗窃分为诈骗、集资诈骗和合同诈骗。这三起案件都是严重的诈骗,在虚拟货币层面,这三种犯罪的表现形式不同。

诈骗罪通常表现为:影响被害人的投资行为。首先,施暴者将自己包装成“投资老师”、“币圈精英”等,在拉拢受害者并获得信任后,频频以非常规操作逼迫受害者平仓、加仓,导致清算情况,他从中攫取受害人的资金进行交易。巨额亏损等手续费和佣金。

筹款盗窃通常表现为:作案者直接控制受害人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加害者往往在受害人资金进入交易市场之前就完成了对受害人资金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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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盗窃通常表现为:行为人自称是“代购、代投、代运营”的委托身份,以了解内部信息、挖矿比例、释放比例等,并签署交易与被害人或委托协议,投资虚拟货币并最终无法还款(参见案号(2020)粤0303行初137号刑事判决书)。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被盗和损坏

对于盗窃虚拟货币的行为,学者和审判实践尚未对盗窃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作出明确结论。

在实际案例中,这两种罪行都出现过。按照“盗刷信用卡取现,盗窃罪应定罪,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类比,利用虚拟货币账户漏洞盗取虚拟货币应认定为盗窃罪。但由于虚拟货币的特殊属性(由区块链技术形成的特殊数字代码),国家不承认虚拟货币的交易价值等,虽然按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更为合理。以其性质。到目前为止,这个争议还没有被推断出来。

性质认定不同的原因主要是不同法院对数字货币法律属性的认定不同。一方面非常指出行为者“修改账户数据”,另一方面重点关注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属性。

第三部分:虚拟货币犯罪的防御要点

一、虚拟货币犯罪主从理论

根据大数据分析结果,将根据非法收入份额、交易情况及级别、对外宣传情况、银行流水、被害人陈述等,对虚拟货币犯罪的主犯和共犯进行,但主要基于他们在犯罪中获得的影响力和等级制度是次要的诱因。

在犯罪过程中,肇事者只“出现”过一次(包括线上和线下),即使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组织参与了虚拟货币的推广,也会因未能解释巨额资金而被捕。他账户里的收入。认定为本案主犯(参见案号(2020)粤兴中623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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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推销虚拟货币投资并在犯罪中处理单笔交易的,只要没有额外的利润,均视为自首,甚至可能被判刑。 , (2020)于0105星楚408号。

因此,确定主犯和从犯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分析判断其犯罪的严重性,而不是分析其实际犯罪状况。

二、对受害的怀疑

在诈骗罪中,受害人对其手中的资金有足够的支配权。加害者自称“投资老师”“币圈精英”是否足以让受害人放弃对对方资金的占有,如果加害者建议受害人以正常方式进行投资,但事实上,受害人的操作不当造成巨大损失 是否也应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需要根据行为人的盈利模式、建议的方式、影响程度来界定行为人的盗窃与被害人损失的关系,以及他是否声称正在赚取和支付赔偿。来吧。

三、犯罪数额的确定

犯罪数额的确定是虚拟货币犯罪中争议的热点和难点。一般有两种估计方法。一种是报警所有受害者的总损失与实际损失相乘,再乘以犯罪总额。这种估算方法非常复杂,难以准确估算总损失。二是直接将所有违法犯罪所得(即公司在此期间的总收入)作为犯罪总额,但在非吸纳犯罪中,可能会出现公司或个人不盈利的情况,净利润为0,犯罪总额也很难估算。

为了避免这两种情况,检察机关往往采用多角度的方法,收集大量证据,从多个层面对犯罪的非法收入进行估算,但也给出了犯罪数额的推论给辩护律师一些辩护空间。

例如在盗窃案中,被害人自身操作造成的巨额损失是否应去除,部分利润是否应从犯罪份额中去除,数字货币交易的保存、记录和汇总等,等,辩护律师可以借鉴Start,减少对肇事者犯罪数额的认定。

四、为他人“专门赚钱”以谋取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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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管理公司经常以各种形式开展业务。只要没有承诺和扩大预期收益,对单纯为他人“炒币”的行为进行收益补偿和补偿数字货币诈骗案立案标准,一般不作为虚拟货币犯罪进行处罚。 ,情节非常严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单纯为他人“投机取钱”的行为与诈骗罪中为他人提供建议的行为有相似之处或重叠之处。如有重叠利润或违法所得,应予以排除。

第四部分:法庭心态

一、虚拟货币不属于民法保护的“公私赃物”,属于民法保护的赃物范围

“EOS币是一种网络虚拟财产,是互联网的产物,存在于互联网上。我国虽然不承认其货币属性,但认为不具有法定补偿性和强制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但其交易是一种在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人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有参与的自由,而且是可兑换的,只能在互联网上交易兑换成实际货币平台,所以应该属于民法保护的赃物范围。” ——(2020)陕03兴中96号刑事判决书

二、以虚拟货币为争议标的,以违反虚拟货币平台或虚拟货币交易为由抗辩的案件,法院不予支持

“代币本身具有价值,代币平台每晚都会公布交易价格,因此原审根据以太坊和EOS代币的交易价格来确定本案的犯罪金额并无不妥参与犯罪。”——(2020)陕03兴中96号刑事判决书

结论

通过数据归纳和分析,数字货币的复杂风险仍然需要强有力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但由于数字货币的技术和业务不断发生复杂的变化和发展,检察机关、辩护律师、司法机构都在认真对待挑战。

区块链法律制度和新政策背后对国家战略思维和风险防控的需求日益增加,也将对数字货币的监管产生持续影响。未来,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将成为国家金融体系的犯罪。一个主要的焦点。辩护律师应根据此类犯罪的特点数字货币诈骗案立案标准,认真总结,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